关于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的规定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的规定
商办(2011)13号
第一条 为解决“办事难”问题,推进行政事项办理提速提效,着力打造“效率商丘”,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的、“三定”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总称(以下简称行政事项)。
第三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及时受理行政事项
(一)全面公开行政事项。认真清理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权力和行政事项,编制行政事项详细目录,绘制事项办理流程图,将办理事项、办事依据、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开。设置岗位职责公示牌和去向告知牌,将部门职能、领导分工、科室职责、人员去向、联系电话、返回时间等予以公开。拓展公开形式,通过网站、公开栏、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及时、全面公开,行政事项较多的部门必须设置查询触摸屏或制作综合公示栏。
(二)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对象到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提出行政事项办理申请,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不能说“不知道”,在受理环节,必须全程为服务对象搞好服务。属本科室业务的,明确答复、及时受理;属其它科室业务的,负责引导到有关科室进行受理;对违背法律规定不能受理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指明应到部门,并告诉该部门详细位置和联系电话。没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办理事项,职能单位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利民便民。
(三)行政事项受理必须出具通知书。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或单独建有服务大厅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电子监察系统设定程序受理行政事项,纳入系统办理,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在机关职能科室受理的行政事项,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当日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文本格式的,必须当场或当日告知服务对象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材料补齐后,必须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告知、不出具的,即视为受理。受理通知书必须载明受理事项、受理时间、办结时限、承诺内容、查询方式等。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还必须有具体受理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在受理环节,不得让服务对象往返超过两次。
第五条 快速办理行政事项
(一)行政事项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入办理程序。按照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的要求,确定办件类型,马上就办。
(二)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即办件,即收即办;对承诺件,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公开承诺,在法定时限基础上至少压缩30%时间办结;对联办件,3个工作日内进入并联审批程序,以最短时间办结,最长不能超过45个工作日;对上报件,即时审核,及时上报,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全程跟踪催办,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各部门都要对行政事项分门别类,按上述总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事流程,最短时间办结。
(三)严格实行超时默认制。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必须按承诺期限办结。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实行超时默认,视为许可,必须无条件发放证照、批准文书等。
(四)严格实行联审联批制。行政事项需机关内部联办的,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牵头,科室联合办理;需部门之间联办的,明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省、市重点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联审联批;部门之间政策规定交叉矛盾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头办理。
(五)严格实行AB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都要实行AB岗,实现行政事项办理不间断、零延误。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必须由明确的B岗责任人代理行使相同职责,不准以人不在岗为由推脱不办。A岗离开岗位须提前向B岗交代工作事项,做好登记交接手续,A岗离岗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收费,对有自由裁量权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减、免、退的收费,必须减到位、免到位、退到位;招商引资规定的优惠政策,必须执行到位。
(七)行政事项从受理、办理到办结,必须建立、完善台账,资料齐全,归档备查。无论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的决定,必须出具办结通知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不予准许的,必须载明依据和理由。行政事项办结当日,必须向当事人反馈,并于2日内送达。
(八)认真接受社会评议。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发放办结通知书、证照、批准文书等时,必须接受服务对象对自身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办事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满意度评价,一事一评。评议结果作为奖优罚劣、年度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严格实施行政问责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应受理而不予受理、不落实首问负责制、擅自增设前置条件、让服务对象往返超过两次的,对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二)受理的行政事项,拖延时间不马上就办的,对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外,要对分管领导实施问责;对联审联批中不积极主动牵头或其它部门不积极予以配合的,对牵头部门的负责人实施问责,同时追究配合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不落实减、免、退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对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三)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吃、拿、卡、要的,发现一次,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发现两次,坚决予以辞退,发现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开道歉,全市通报批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从重、加重处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引咎辞职、党政纪处分;对部门一律实行重点监控,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违反本规定其它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商丘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商办〔2010〕30号)和《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商政〔2007〕58号)等规定,严格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引咎辞职、辞退、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